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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00250239-7/2019-17883 文號:
公布日期: 2021-09-2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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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 區(qū)政府辦 統(tǒng)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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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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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guī)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337號)、《中共杭州市委關于全面深化法治杭州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2015〕1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82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一、總則

  (一)本規(guī)則所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1. 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2. 社會保障、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和環(huán)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3. 由政府組織實施、對相關主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4. 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決策事項。

  決策事項的具體范圍,由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區(qū)、縣(市)政府根據前款規(guī)定并結合決策具體內容提出,報市政府確定。

  (二)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置、立法等決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決策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以及執(zhí)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決策工作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決策程序。

  (四)決策信息的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決策作出

  (五)決策事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提出:  

  1. 市長、副市長依照各自職責提出決策事項;

  2. 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區(qū)、縣(市)政府依照其職責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

  3. 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經市長或副市長批示后交由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下一級政府進行研究。經研究認為需要決策的,參照第2項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

  通過前款第2項、第3項途徑提出決策事項的,須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并報市長同意。

  (六)決策方案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并提請審議。決策承辦單位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1. 市長、副市長提出的決策事項,按照政府部門法定職能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因職能交叉難以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

  2. 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區(qū)、縣(市)政府提出的決策事項,由提出單位或者有關政府部門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3.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經研究列入決策事項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七)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的起草和論證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起草決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yè)機構起草決策方案。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zhí)行單位等內容,并附決策方案制定說明。

  起草決策方案,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信息。對較為復雜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2個(含)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八)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方案,涉及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區(qū)、縣(市)政府的,應當進行充分協(xié)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方案,應當注重聽取有關政協(xié)組織、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意見,并進行充分協(xié)商。

  (九)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主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座談會等方式組織公眾參與,聽取基層、相關利益主體代表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公告欄、“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便于決策影響范圍內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告決策方案或者內容,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或者內容除外。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進行聽證。

  聽證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聽證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聽證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作出書面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十一)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yè)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yè)機構,就有關專業(yè)性問題以及決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問題進行重點論證。

  專家、專業(yè)機構可以從有關專家資源庫中選取,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員。

  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論證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十二)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決策風險評估并形成書面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內容應當包括決策實施對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十三)根據決策具體情況,決策承辦單位可以一并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相關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具體實施。

  (十四)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據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完善決策方案,并在決策方案制定說明中對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對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十五)決策方案經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后報送市政府。

  (十六)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審議決策方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1. 決策方案草案及其制定說明;

  2.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依據;

  3. 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進行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4. 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相關要求,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十七)決策方案相關材料齊全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將材料送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法制辦自收到決策方案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反饋市政府辦公廳。

  市法制辦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方案,可以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等有關專家、相關單位參與論證。補充材料、完善程序、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間。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1. 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市政府的職責權限;

  2. 決策方案內容是否合法;

  3. 決策方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 其他合法性問題。  

  (十八)市政府辦公廳收到市法制辦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后,應當報請市長審定是否將決策方案提交審議。經批準提交審議的,按規(guī)定安排會議議程;暫不提交審議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意見對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

  (十九)決策方案應當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二十)審議決定程序由市長啟動,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 決策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的內容;

  2. 參加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發(fā)表意見;

  3. 市政府有關領導發(fā)表意見;

  4. 根據審議情況,市長對決策方案作出通過、不通過、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記錄會議討論情況、意見及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二十一)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或者提請審議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決策事項應當報黨委決定或者上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決策方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退出決策程序。

  (二十二)除依法不得公開或公開后不利于決策實施和社會穩(wěn)定外,決策事項實行開放式決策程序。

  (二十三)市政府審議開放式決策事項,應當通過“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廣播電視、無線通信等方式進行直播,并與市民代表通過互聯(lián)網、電話等開展互動,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通過《杭州日報》、“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預告會議時間、內容及市民參與方式等信息,并將決策方案草案的有關材料在“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上開設專欄予以公布。

  (二十四)市政府審議開放式決策事項時,應當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會議,并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根據決策事項的審議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咨詢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中介組織、利益相關主體、人民團體等的代表列席會議。

  (二十五)本市市民可以選擇以下方式參與開放式決策:

  1. 通過互聯(lián)網視頻連線、電話、微博、微信或“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的會議直播論壇發(fā)表意見或建議;

  2. 通過自愿報名,申請列席會議;

  3. 通過“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廣播電視、無線通信等方式收看收聽會議直播;

  4. 通過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參與開放式決策。

  (二十六)市政府審議開放式決策事項按下列程序進行:

  1. 決策承辦單位匯報決策事項草案內容;

  2. 參加會議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發(fā)表意見;

  3. 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市民代表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4. 列席會議的專家或咨詢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中介組織、利益相關主體、人民團體等的代表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5. 市政府秘書長或相關副秘書長匯報市民網上參與情況及有代表性的意見和建議;

  6. 參加互聯(lián)網視頻連線、電話發(fā)言的市民代表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7. 市政府有關領導發(fā)表意見;

  8. 市長作出決策。

  未邀請專家或咨詢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中介組織、利益相關主體、人民團體等的代表列席會議的,前款所列第4項程序相應取消。

  (二十七)開放式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會議召開后3個工作日內,對市民通過“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作出在線答復;遇特殊情況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的,報經市政府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期答復。

  三、決策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二十八)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決策承辦和執(zhí)行情況實施檢查、督促和考核,掌握決策承辦和執(zhí)行中的情況、進度和問題,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市監(jiān)察局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承辦和執(zhí)行情況實施行政監(jiān)察。

  市審計局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涉及的有關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監(jiān)督。

  (二十九)市政府辦公廳應當明確決策執(zhí)行單位的具體工作要求,分解決策執(zhí)行任務和執(zhí)行責任,加強對決策執(zhí)行的指導和監(jiān)督。

  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根據執(zhí)行任務、執(zhí)行責任的要求,制定執(zhí)行方案,明確執(zhí)行機構,落實執(zhí)行措施,跟蹤執(zhí)行效果,確保執(zhí)行的質量和進度。

  (三十)市政府辦公廳應當督促決策執(zhí)行單位建立決策后評估機制,明確評估方法和標準,落實決策后評估工作。決策后評估情況作為對決策執(zhí)行單位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十一)決策實施滿一年,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對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決策評估報告包括:

  1. 決策執(zhí)行的基本情況;

  2. 決策執(zhí)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 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4. 相關執(zhí)法體制、機制適應情況;

  5. 后續(xù)措施建議。

  決策執(zhí)行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開展決策評估。

  (三十二)決策方案在執(zhí)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決策方案調整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決策方案需要調整的,可以向決策執(zhí)行單位提出建議。

  市政府根據決策方案執(zhí)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決策評估報告,可以對原決策方案作出暫緩執(zhí)行、停止執(zhí)行或重大修正的決定。

  (三十三)市政府按照規(guī)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有關決策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監(jiān)督。

  市政府主動接受政協(xié)的民主監(jiān)督,認真聽取對決策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zhí)行單位及監(jiān)察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對決策承辦及執(zhí)行工作進行監(jiān)督。

  四、決策責任

  (三十四)建立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十五)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zhí)行單位違反本規(guī)則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決策程序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十六)參與決策的專家、專業(yè)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附則  

  (三十七)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前發(fā)《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全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規(guī)則和程序的通知》(杭政〔2007〕6號)同時廢止。各區(qū)、縣(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并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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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50239-7/2019-17883

文號

公布日期

2021-09-2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fā)布單位

區(qū)政府辦公室

統(tǒng)一編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則

發(fā)布日期: 2021-09-28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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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guī)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337號)、《中共杭州市委關于全面深化法治杭州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2015〕1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82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一、總則

  (一)本規(guī)則所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1. 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2. 社會保障、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和環(huán)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3. 由政府組織實施、對相關主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4. 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決策事項。

  決策事項的具體范圍,由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區(qū)、縣(市)政府根據前款規(guī)定并結合決策具體內容提出,報市政府確定。

  (二)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置、立法等決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決策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以及執(zhí)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決策工作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決策程序。

  (四)決策信息的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決策作出

  (五)決策事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提出:  

  1. 市長、副市長依照各自職責提出決策事項;

  2. 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區(qū)、縣(市)政府依照其職責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

  3. 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經市長或副市長批示后交由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下一級政府進行研究。經研究認為需要決策的,參照第2項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

  通過前款第2項、第3項途徑提出決策事項的,須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并報市長同意。

  (六)決策方案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并提請審議。決策承辦單位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1. 市長、副市長提出的決策事項,按照政府部門法定職能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因職能交叉難以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

  2. 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區(qū)、縣(市)政府提出的決策事項,由提出單位或者有關政府部門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3.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經研究列入決策事項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七)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的起草和論證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起草決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yè)機構起草決策方案。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zhí)行單位等內容,并附決策方案制定說明。

  起草決策方案,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信息。對較為復雜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2個(含)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八)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方案,涉及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區(qū)、縣(市)政府的,應當進行充分協(xié)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方案,應當注重聽取有關政協(xié)組織、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意見,并進行充分協(xié)商。

  (九)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主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座談會等方式組織公眾參與,聽取基層、相關利益主體代表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公告欄、“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便于決策影響范圍內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告決策方案或者內容,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或者內容除外。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進行聽證。

  聽證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聽證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聽證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作出書面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十一)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yè)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yè)機構,就有關專業(yè)性問題以及決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問題進行重點論證。

  專家、專業(yè)機構可以從有關專家資源庫中選取,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員。

  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論證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十二)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決策風險評估并形成書面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內容應當包括決策實施對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十三)根據決策具體情況,決策承辦單位可以一并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相關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具體實施。

  (十四)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據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完善決策方案,并在決策方案制定說明中對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對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十五)決策方案經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后報送市政府。

  (十六)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審議決策方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1. 決策方案草案及其制定說明;

  2.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依據;

  3. 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進行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4. 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相關要求,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十七)決策方案相關材料齊全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將材料送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法制辦自收到決策方案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反饋市政府辦公廳。

  市法制辦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方案,可以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等有關專家、相關單位參與論證。補充材料、完善程序、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間。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1. 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市政府的職責權限;

  2. 決策方案內容是否合法;

  3. 決策方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 其他合法性問題。  

  (十八)市政府辦公廳收到市法制辦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后,應當報請市長審定是否將決策方案提交審議。經批準提交審議的,按規(guī)定安排會議議程;暫不提交審議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意見對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

  (十九)決策方案應當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二十)審議決定程序由市長啟動,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 決策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的內容;

  2. 參加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發(fā)表意見;

  3. 市政府有關領導發(fā)表意見;

  4. 根據審議情況,市長對決策方案作出通過、不通過、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記錄會議討論情況、意見及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二十一)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或者提請審議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決策事項應當報黨委決定或者上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決策方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退出決策程序。

  (二十二)除依法不得公開或公開后不利于決策實施和社會穩(wěn)定外,決策事項實行開放式決策程序。

  (二十三)市政府審議開放式決策事項,應當通過“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廣播電視、無線通信等方式進行直播,并與市民代表通過互聯(lián)網、電話等開展互動,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通過《杭州日報》、“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預告會議時間、內容及市民參與方式等信息,并將決策方案草案的有關材料在“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上開設專欄予以公布。

  (二十四)市政府審議開放式決策事項時,應當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會議,并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根據決策事項的審議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咨詢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中介組織、利益相關主體、人民團體等的代表列席會議。

  (二十五)本市市民可以選擇以下方式參與開放式決策:

  1. 通過互聯(lián)網視頻連線、電話、微博、微信或“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的會議直播論壇發(fā)表意見或建議;

  2. 通過自愿報名,申請列席會議;

  3. 通過“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廣播電視、無線通信等方式收看收聽會議直播;

  4. 通過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參與開放式決策。

  (二十六)市政府審議開放式決策事項按下列程序進行:

  1. 決策承辦單位匯報決策事項草案內容;

  2. 參加會議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發(fā)表意見;

  3. 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市民代表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4. 列席會議的專家或咨詢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中介組織、利益相關主體、人民團體等的代表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5. 市政府秘書長或相關副秘書長匯報市民網上參與情況及有代表性的意見和建議;

  6. 參加互聯(lián)網視頻連線、電話發(fā)言的市民代表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7. 市政府有關領導發(fā)表意見;

  8. 市長作出決策。

  未邀請專家或咨詢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中介組織、利益相關主體、人民團體等的代表列席會議的,前款所列第4項程序相應取消。

  (二十七)開放式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會議召開后3個工作日內,對市民通過“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作出在線答復;遇特殊情況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的,報經市政府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期答復。

  三、決策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二十八)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決策承辦和執(zhí)行情況實施檢查、督促和考核,掌握決策承辦和執(zhí)行中的情況、進度和問題,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市監(jiān)察局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承辦和執(zhí)行情況實施行政監(jiān)察。

  市審計局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涉及的有關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監(jiān)督。

  (二十九)市政府辦公廳應當明確決策執(zhí)行單位的具體工作要求,分解決策執(zhí)行任務和執(zhí)行責任,加強對決策執(zhí)行的指導和監(jiān)督。

  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根據執(zhí)行任務、執(zhí)行責任的要求,制定執(zhí)行方案,明確執(zhí)行機構,落實執(zhí)行措施,跟蹤執(zhí)行效果,確保執(zhí)行的質量和進度。

  (三十)市政府辦公廳應當督促決策執(zhí)行單位建立決策后評估機制,明確評估方法和標準,落實決策后評估工作。決策后評估情況作為對決策執(zhí)行單位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十一)決策實施滿一年,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對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決策評估報告包括:

  1. 決策執(zhí)行的基本情況;

  2. 決策執(zhí)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 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4. 相關執(zhí)法體制、機制適應情況;

  5. 后續(xù)措施建議。

  決策執(zhí)行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開展決策評估。

  (三十二)決策方案在執(zhí)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決策方案調整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決策方案需要調整的,可以向決策執(zhí)行單位提出建議。

  市政府根據決策方案執(zhí)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決策評估報告,可以對原決策方案作出暫緩執(zhí)行、停止執(zhí)行或重大修正的決定。

  (三十三)市政府按照規(guī)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有關決策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監(jiān)督。

  市政府主動接受政協(xié)的民主監(jiān)督,認真聽取對決策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zhí)行單位及監(jiān)察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對決策承辦及執(zhí)行工作進行監(jiān)督。

  四、決策責任

  (三十四)建立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十五)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zhí)行單位違反本規(guī)則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決策程序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十六)參與決策的專家、專業(yè)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附則  

  (三十七)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前發(fā)《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全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規(guī)則和程序的通知》(杭政〔2007〕6號)同時廢止。各區(qū)、縣(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并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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